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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国辉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00402号罪犯李国辉,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9)涧少刑公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2011年9月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9月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国辉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国辉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系轮奸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罪犯李国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国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占通审 判 员  袁晓毅人民陪审员  范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