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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鄂黄州执字第00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宋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鄂黄州执字第00359-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务农。被执行人漆某,无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漆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2009)黄州法赤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原告漆某一次性支付被告宋某人民币5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漆某已履行义务3000元。依据该协议,本院作出(2011)黄州执字第3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漆某所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玉环佳园小区综合楼401号房屋一套。现查明,被执行人漆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黄州法赤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权利人宋某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漆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义务时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展审判员 王金汉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