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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贺建梅与朱婧瑜、钟团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建梅,朱婧瑜,钟团娥,朱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721号申请执行人贺建梅。被执行人朱婧瑜。被执行人钟团娥。被执行人朱孝忠。申请执行人贺建梅与被执行人朱婧瑜、钟团娥、朱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6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婧瑜、钟团娥、朱孝忠的被继承人朱湘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雅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婧瑜、钟团娥、朱孝忠的被继承人朱湘斌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志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