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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海生申请执行马来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海生,马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069-1号申请执行人潘海生,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来福,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确民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来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139292.76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执行费1989元(共计142331.76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来福之妻曹青叶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来福之妻曹青叶在银行的存款142331.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金良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