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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467号原告贺某某,女,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某,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