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开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储开华与陈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开华,陈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开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储开华。被告陈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通榆中路46号。代表人张庆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开华与被告陈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储开华未按期缴纳案件诉讼费用,经本院催缴,原告储开华仍未缴纳,亦未提出减、缓、免缴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陈星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