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国清与蔡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381)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清,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清,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团结一村。被执行人蔡某,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团结一村。申请执行人李某清与被执行人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5年5月18日,因被执行人蔡某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5)株石法执字第381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李某清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某清与被执行人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