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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罪犯梁卫峰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卫峰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00352号罪犯梁卫峰,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南省义马市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梁卫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梁卫峰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梁卫峰为泄私愤,故意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冲撞他人,致四人轻伤六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梁卫峰有自首情节。罪犯梁卫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梁卫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卫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增广审 判 员  苏国娜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