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8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仰森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仰森实业有限公司,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85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仰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郁红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王银达,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618号上海仰森实业有限公司诉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存款53267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仰森实业有限公司已受偿51750元,被执行人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仰森实业有限公司利息6087.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8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