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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家全与李洪韶、冯学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全,李洪韶,冯学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496号原告吴家全,居民。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韶,居民。被告冯学超。委托代理人徐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30号。负责人颜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全诉被告李洪韶、冯学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家全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吴家全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