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民一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文炳荣与被告刘衍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炳荣,刘衍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1292号原告文炳荣,男,1944年7月1日生,汉族,住会昌县城湘东村。被告刘衍珍,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会昌县文武坝镇彭迳村。原告文炳荣与被告刘衍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炳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衍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刘衍珍在东乡水库旁建一废品金属加工厂,由于未得到环保部门批准,致使该厂迟迟不能开工。材料、设备已进该厂,为防被盗,必须请人看护,原告被聘选用。时间为农历2012年12月初七日开始至2013年五月初七日止,共计护厂五个月,前二个月的工资已付清,尚拖欠三个月工资计陆仟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所欠工资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间,被告刘衍珍准备建一废品金属加工厂,聘请原告为其看护厂内材料和设备,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2014年4月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三个月工资计6000元,并当即写下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为据,已经庭审查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所欠原告工资,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资6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衍珍所欠原告文炳荣工资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池桂庆人民陪审员 唐贤程人民陪审员 许琼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扬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