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633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本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