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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森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森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胡俊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912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深圳市森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胡俊,董事长。被告胡俊,女,生于1972年4月4日,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森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胡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皇甫生水人民陪审员 赵 秀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记录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