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2005年12月10日生,汉族,在校学生,住弥渡县弥城镇。法定代理人吕某某,女,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某某母亲。被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7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由李某支付给李某某2012年度的抚养费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在外省打工,具体地址不详,2012年6月25日,经征求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吕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5月7日,李某交清2012年度抚养费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执字第2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