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14民2884原告祁梅彬与被告曲宇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梅彬,曲宇里,郭立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祁梅彬。委托代理人李运恒,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宇里。委托代理人徐国荣,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立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梅彬与被告曲宇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博碕人民陪审员 刘树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