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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14民2884原告祁梅彬与被告曲宇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梅彬,曲宇里,郭立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祁梅彬。委托代理人李运恒,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宇里。委托代理人徐国荣,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立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梅彬与被告曲宇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博碕人民陪审员  刘树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