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祁XX与刘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祁XX,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XX,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祁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0821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原告祁XX与被告刘XX离婚;二、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双河镇明光路杏苑7-6-1号房屋归被告刘XX所有;三、被告刘XX给���原告祁XX房屋折价款十五万元(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给付五万元,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给付五万元,余款五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付清)。权利人祁XX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XX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刘XX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祁XX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XX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祁XX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XX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14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