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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余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76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无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闵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中旬以来,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在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文轩茶楼二楼其租赁的房间内,以赌博游戏机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14年10月21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将蔡某、谭某、黄小虎等参赌人员抓获,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17,460元,并查扣“三色鳄鱼”游戏机2组(每组可同时坐8人)、“渔乐无穷”游戏机1台(每台可同时坐6人)、“百家乐”游戏机15台。经公安机关检验,上述电子游戏设备均具有赌博功能。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余某被群众抓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人高某甲、龚某、高某乙、祁某、郭某、方某、陈某、蔡某、谭某、黄小虎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日报表;���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意见书;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余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