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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立庚、李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立庚,李晓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73号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郝志刚,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刚,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阚玲玉,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林立庚,无业。被告:李晓光,无业。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坚,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立庚、李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国锋代理审判员  刘佰文代理审判员  孟令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