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立庚、李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立庚,李晓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73号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郝志刚,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刚,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阚玲玉,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林立庚,无业。被告:李晓光,无业。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坚,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立庚、李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国锋代理审判员 刘佰文代理审判员 孟令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