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龙口君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玉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君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玉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455号原告:龙口君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张玉财,男,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君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口君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怡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