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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梁某某申请谢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73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被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梁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谢某某将云E26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返还梁某某(由原告梁某某自行拖移),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梁某某承担1630元(已交),由被告谢某某承担1630元(限期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清)。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5月8日原告梁某某已拖移云E26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并于2015年5月15日执行被告谢某某1630元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文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