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682号原告:许某某,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