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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双如与昆山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如,昆山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王双如。被告昆山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环庆路1488号。法定代表人王祥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华,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双如诉被告昆山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志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双如、被告昆山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双如于2014年6月24日收到昆劳人仲案字(2013)第115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上述裁决,曾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2014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4)昆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2014年10月8日原告签收上述裁定。2015年4月1日原告以不服昆劳人仲案字(2013)第115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起诉,其起诉时已经超过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双如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王双如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志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