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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5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与成都市永晨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朱翔冬、陈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成都市永晨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朱翔冬,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58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东街118号。负责人张琨。被执行人成都市永晨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237号。法定代表人朱翔冬。被执行人朱翔冬,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晋原镇。被执行人陈静,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晋原镇。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324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委托四川鹏润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朱翔冬、陈静所有的位于位于大邑县晋原镇潘家街**号1-2层房屋(房屋面积463.5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078***号,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078***号、档案保管号:权0021**0)、土地(土地面积394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大邑国用(2001)第30**6号)。2015年5月6日买受人人何晓兰(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51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朱翔冬、陈静位于大邑县晋原镇潘家街**号1-2层房屋(房屋面积463.5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078***号,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078***号)、土地(土地面积394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大邑国用(2001)第30**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何晓兰所有。上述房、地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何晓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何晓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的税、费自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高志强审判员  唐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