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玉良与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良,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中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公行初字第9号原告冯玉良,男,汉族,1964年6月19日生,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都邦御园小区。身份证号:2203191964********。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冯树林,系局长。第三人徐中宽,男,汉族,1954年9月24日生,公主岭市人。原告冯玉良诉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徐中宽房屋登记一案。因争议房屋已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确权归原告冯玉良所有,故原告应当要求第三人徐中宽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如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玉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立奇审判员 杨宝华审判员 杨奇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大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