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文琴与赵海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琴,赵海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李文琴,女,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赵海冬,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受理原告李文琴诉被告赵海冬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赵海冬户籍所在地为泽州县高都镇,现居无定所。本院认为,被告赵海冬的住所地为泽州县高都镇,而不是晋城市城区,被告所暂住的晋城市城区*号楼*单元*室系原告所租住,被告并未办理该房屋的居民居住证,晋城市城区也不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晋利霞审 判 员 田海根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晋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