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施全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施全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山东宝路600号。法定代表人黄悠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添照,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全其,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全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阿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添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全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并约定若发生纠纷则由债权人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3月18日经对账,截至2015年2月28日被告欠原告饲料款277658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推托不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饲料款277658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付款利率计收的利息。被告施全其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后,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施全其向原告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饲料。2015年3月18日,经双方对账,截至2015年2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277658元,为此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受理。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2015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施全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漳平市闽西南商贸城D2幢18号店采取保全措施。2015年3月30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施全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漳平市闽西南商贸城D2幢18号店(所有权证号:XXX)。为此,原告预付诉讼保全申请费165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27765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尚欠饲料款,被告未支付,已属违约,应限期偿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23日起,以饲料款27765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其贷款逾期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确定。综上,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施全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全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款277658元及利息(计算办法:从2015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饲料款27765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为235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55元,两项共计4010元,均由被告施全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阿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念颖(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