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仲崇山与茆翠霞、葛家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崇山,茆翠霞,葛家玲,茆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仲崇山,居民。被告茆翠霞,居民。被告葛家玲,居民。被告茆大勇,居民。原告仲崇山诉被告茆翠霞、葛家玲、茆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三被告于2011年9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后一直拖欠未还。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茆翠霞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执行逮捕,其行为涉嫌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仲崇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