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昆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付某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昆刑初字第0102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农民。2010年3月14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7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6日被羁押),9月1日因涉嫌包庇伤害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叶怀静,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丁正海,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4)2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窝藏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4年12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成巧、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辩护人叶怀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付某明知宋某甲、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昆山市玉山镇澳洲阳光小区12号楼下持砍刀砍伤他人,提供人民币5000元给宋某甲帮助宋某甲、王某甲逃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付某系自首,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家属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晚,宋某甲(另案处理)因琐事对孔某产生不满,遂纠集王某甲(另案处理)一同持砍刀至孔某居住的昆山市玉山镇澳洲阳光小区12号楼下守候。2014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孔某驾驶搭乘被害人孙某丙的轿车至该楼楼下停车后,宋某甲、王某甲遂上前持刀砍击二人,将被害人孙某丙砍伤倒地,后被害人孙某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付某明知宋某甲、王某甲在昆山市玉山镇澳洲阳光小区12号楼下持砍刀砍伤他人,而提供钱款给宋某甲,帮助宋某甲、王某甲逃跑。另查明,被告人付某的家属代为对被害人孙某丙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孙某丙的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甲、王某甲、杜某、索某、蒋某、赵某甲、孔某、宋某乙、咸某、孙某甲、王某乙、李某、田某、夏某、刘某甲、孙某乙、刘某乙、刘某丙、彭某、武某、顾某、王某丙、曹某、赵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刑事照片,提取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机主信息,病历资料,电话受理登记单,急救病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情况说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协议书,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付某当庭认罪,且其家属代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付某系自首,建议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付某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根据其犯罪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付某认罪态度较好,家属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志康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人民陪审员  马爱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 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