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宋世涛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桥东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涛,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桥东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民初字第36号原告宋世涛。被告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桥东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文江,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世涛与被告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桥东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世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宋世涛负担。审判员 刘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