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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建兵与李延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兵,李延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109号原告赵建兵��被告李延兵。原告赵建兵与被告李延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