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建兵与李延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兵,李延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109号原告赵建兵��被告李延兵。原告赵建兵与被告李延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