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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继辉与巴雅尔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辉,巴雅尔,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848号申请人王继辉,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巴雅尔,男,39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永梅,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永梅有菲亚特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D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永梅所有的菲亚特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Dxxx**)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