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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曾建与北京鼎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建,北京鼎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3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建,男,1971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军,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鼎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3号。法定代表人黄雪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国珍,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北京鼎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耿辉,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北京鼎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曾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鼎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馨缘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6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程慧平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丽、赵婧雪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军,被上诉人鼎馨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国珍、耿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65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慧平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