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执字第823号-2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黄强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823号-2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号。负责人国祝,行长。被执行人黄强,住四川省资中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黄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强应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9606.9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返还一审案件诉讼费合计1507元。因被执行人黄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10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强的银行存款合计11167.5元,该款扣除本案执行费67.51元后,余款11099.99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于佛山市南海花向东展示道具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份额,但该公司已不再经营,该股份已没有处置价值。另本院经向被执行人黄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但其至今未予履行。同时,本院经向本辖区内的金融、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8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威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