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牛安平与牛保国、牛建国、牛志国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安平,牛保国,牛建国,牛志国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827号原告牛安平,男,1938年4月23日生。被告牛保国,男,已成年。被告牛建国,男,已成年。被告牛志国,男,已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安平与被告牛保国、牛建国、牛志国赡养纠纷一案中,原牛安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