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朱某,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刘某芳,女,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路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