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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执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振全与杨德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全,杨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568号申请人:杨振全,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杨德玉,男,1971年4月2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杨振全与被执行人杨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2)濉民一初字第0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振全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杨德玉应给付杨振全72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1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杨振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杨德玉的执行线索后再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杨振全未能提供杨德玉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杨德玉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杨德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执字第005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淑敏审 判 员  李邦建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滕佳佳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