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饶锋明与钟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锋明,钟俊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382号原告饶锋明,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委托代理人黄一龙,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俊鹏,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原告饶锋明与被告钟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日被告因周转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为3%。经多次催促但被告未还本付息。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钟俊鹏归还借款140000元,并从2012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被告钟俊鹏因经营周转,向原告饶锋明借款人民币1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月利率为3%。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未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钟俊鹏在原告饶锋明处借款人民币140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依约及时还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俊鹏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饶锋明归还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钟俊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