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廖某、叶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叶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377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叶某,男,1994年4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沅陵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上列二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叶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下午5时许,汪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叶某,欲介绍朋友向叶购买人民币500元(以下元均指人民币)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叶表示同意。随后,汪某某到晋江市池店镇找到叶某,后驾驶摩托车载叶携带毒品至泉州市区丰泽街道丰盛假日城堡大门口附近进行交易。当晚7时许,叶某在上述地点,将2小包净重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500元卖给汪的朋友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同时扣押叶某作案工具黑色VIVO触摸屏手机一部、现金500元(已依法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欲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向其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被告人廖某,即于次日凌晨1时许打电话给廖某,告诉廖其朋友欲向廖购买5个毒品甲基苯丙胺,廖某表示同意。当日凌晨1时至4时许,双方经多次电话联系,商定由叶的朋友向廖购买8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约定在叶所在的丰泽区东海街道宝山商务酒店8518号客房内进行交易。当日凌晨5时许,廖某赶至上述客房内,将1小包净重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叶某,叶即将该毒品交给其朋友并向廖给付200元毒资,廖某收取该200元,后廖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同时扣押廖某作案工具白色华为触摸屏手机一部、现金200元(已依法处理)。经鉴定,上述二次缴获的毒品均系甲基苯丙胺,现均已上缴至泉州市丰泽区禁毒委员会。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叶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及指认所贩卖的毒品及收取的毒资、向被告人廖某所购买的毒品及支付的毒资、租房的照片、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及指认所贩卖的毒品及收取的毒资、租房的照片、相关辨认笔录、到案、抓获经过、自述书、警官证、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重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手机通话清单、工作说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前科说明、同步录音录像、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叶某明知是毒品而分别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案发后,叶某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犯,是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某、叶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廖某、叶某所贩卖的毒品被公安人员查获,尚未流入社会,相应减轻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廖某、叶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三、没收被告人叶某、廖某分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VIVO触摸屏手机、白色华为触摸屏手机各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挥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江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