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执字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仰春与盛守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仰春,盛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1248号申请人刘仰春,男,1977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盛守国,男,1969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