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740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何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刘佩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