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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740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何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刘佩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