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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民再终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宁乡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乡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小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再终字第004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乡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长沙润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玉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辉,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万科,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小清。委托代理人刘再新,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宁乡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物业)因与刘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63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宁乡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请求。本院认为,宁乡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乡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 颖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肖志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勤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