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田学清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六里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学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六里桥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9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学清,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万林,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六里桥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9号。负责人郭永茂,行长。委托代理人薛恺,男,1983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沙洪洲,男,1986年3月8日出生。上诉人田学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六里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19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学清又以服从原审裁定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学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学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珊审 判 员 郭 菁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