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孔松定与刘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松定,刘明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231号原告孔松定。被告刘明光。原告孔松定与被告刘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郑斌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孔松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松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松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孔松定负担。审 判 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阮亭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