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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诗文、夏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3时22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超速驾驶辽B/UZ257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立交桥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街匝道对面处时,追撞到同方向同车道马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无牌照),致马某某当场死亡。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大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西岗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3时22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B/UZ257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立交桥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黄河街匝道对面处时,追撞到同方向同车道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无牌照),致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岗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的家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共赔付被害人马某某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4000元,被害人马某某的家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及收条,证人潘某、王某、马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供���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烈人民陪审员  崔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巍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案由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案号(2014)西刑初字117号填表人张烈简要案情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起点刑14个月基准刑14个月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量刑情节省高院规定减少基准刑期确定减少基准刑��高院规定增加基准刑期确定增加基准刑酒后驾驶10%以下10%其他(超速)10%以下5%自首30%以下15%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以下10%取得被害人谅解20%以下10%合计减少20%拟定宣告刑14×(1-20%)=11.2个月≈12个月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