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栾成阁与付衍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成阁,付衍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572号原告栾成阁,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付衍利,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成阁诉被告付衍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成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0元,退回原告1660元,由原告承担1660元.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