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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栾成阁与付衍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成阁,付衍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572号原告栾成阁,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付衍利,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成阁诉被告付衍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成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0元,退回原告1660元,由原告承担1660元.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