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仇齐康与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齐康,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仇齐康,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姚维振,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许齐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仇齐康与被告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仇齐康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齐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齐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仇齐康承担。代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