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牛广付、胡竹英与董航宇、程三红、李海军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广付,胡竹英,董航宇,程三红,李海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广付,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竹英,女,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航宇,男,199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三红,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军,男,196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牛广付、胡竹英因与被上诉人董航宇、程三红、李海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852-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本案应由原审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管辖为由,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各方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河南省安阳县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选择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牛广付、胡竹英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颖审 判 员 李迎春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