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商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长源轻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长源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55-2号原告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35幢20号。法定代表人高永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相瑜、陈颖,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丰泽长源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北峰工业区丰盛路19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丰泽长源轻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丰泽长源轻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市丰泽长源轻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