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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召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陈文国与南召县太山庙乡下店村南三组、张心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国,南召县太山庙乡下店村南三组,张心德,张建军,张心为,张心合,张建松,陈玉军,陈文全,陈文锋,李国军,陈玉乐,陈玉平,陈玉莹,陈玉森,万玉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陈文国,男,生于1978年3月28日,汉族,教师,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陈上功,男,汉族,农民,住南召县,系原告父亲。被告南召县太山庙乡下店村南三组。负责人陈文俊,任组长。被告张心德,男,生于1939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张建军,男,生于1968年7月14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张心为,男,生于1963年8月20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张心合,男,生于1955年4月10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张建松,男,生于1982年1月11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陈玉军,男,生于1978年9月20号,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陈文全,男,生于1953年5月15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陈文锋,男,生于1966年5月15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李国军,男,生于1969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陈玉乐,男,生于1977年12月19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陈玉平,男,生于1976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陈玉莹,男,1979年5月29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陈玉森,男,生于1976年6月17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万玉汉,男,生于1963年12月23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诉讼代表人张心德,张心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国与被告南召县太山庙乡下店村南三组、张心德、张建军、张心为、张心合、张建松、陈玉军、陈文全、陈文锋、李国军、陈玉乐、陈玉平、陈玉莹、陈玉森、万玉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告南召县太山庙乡下店村南三组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原告陈文国所持有的召政林证字(2003)151号林权证。本院认为:本案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审理,需以南召县太山庙乡下店村南三组提起的行政诉讼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秋平代理审判员  张长川代理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