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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任甲、任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甲,任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89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甲。被告人任乙。辩护人闵曼君,上海闵曼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甲、任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甲、被告人任乙及其辩护人闵曼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任甲在本市闵行区向阳路一无名游戏机房内无故殴打杨某某,后杨遂联系被害人吴甲等人至向阳路XXX号尚优玛特门口与被告人任甲、任乙等人理论。其间,被告人任甲、任乙殴打被害人吴甲,并致吴左手第3、4掌骨干中近段斜形完全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同日,被告人任甲、任乙被公安机关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两人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吴甲人民币25,000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甲、任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施某某、杨某某、吴乙、宋某、何某、李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决定书、收条及刑事谅解书,被告人任甲、任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甲、任乙等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任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轻伤的后果系任乙所为证据不足,任乙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任乙在共同犯罪中,动手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积极参与,并致被害人轻伤的后果,被告人任乙的行为与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不属情节显著轻微及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任乙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二、被告人任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黄红红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一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搜索“”